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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造假被發現,立馬撤銷文件走人,就能不受處罰?

2019-03-29

    案例介紹

  某政府采購公開招標項目,有5家公司通過資格和符合性審查,最終進入評分環節,評標委員會受采購人委托,按得分從高到低排序,依序確定了得分最高的A公司為中標人,并在法定媒體上予以了公告。

  公告發布后,排名第三的C公司,對A公司和排名第二的B公司提出了質疑,質疑A公司的有關認證資料無效,質疑B公司的有關認證資料涉嫌提供虛假材料。

  經調查核實:A公司的認證資料為有效,質疑不屬實;B公司的認證資料確實涉嫌提供了虛假材料。這樣B公司則可能面臨著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的處罰,這時,B公司則提出,我公司的投標還在投標有效期內,要撤銷投標文件。

  在這種情況下,B公司真的能隨意撤銷投標文件而不受處罰嗎?

  案例分析

  根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投標有效期從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投標文件中承諾的投標有效期應當不少于招標文件中載明的投標有效期。投標有效期內投標人撤銷投標文件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可以不退還投標保證金!

  第三十四條:“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可以對所遞交的投標文件進行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并書面通知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補充、修改的內容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要求簽署、蓋章、密封后,作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由此可見,投標截止時間前是撤回,投標截止時間后至投標有效期結束是撤銷。B公司的做法肯定不屬于撤回的范疇,但由于還在投標有效期內,是可以撤銷投標文件的。

  但是,B公司不是中標人,涉嫌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其提出撤銷投標文件后,可以依據財政部87號令相關規定,對其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

  業內人士認為,B公司應當受到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的處罰。撤銷投標文件,撤銷的是投標人的中標權,并不能撤銷其以虛假材料謀取中標的違法事實。

  其次,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的行為在前,撤銷投標文件的行為在后,因此,其撤銷投標文件也是一種無效行為,不能改變其違法事實,從而應當接受相應處罰。

  文章來源:COC建筑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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